人民團體法 第十一章 附則 條文:第64~67條(共 4 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全文 第64條(刪除) 第65條(刪除) 第66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