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7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