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0條 辦理人民團體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