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8 / 200 頁
  1.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1條 …管束,不在此限。三、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四、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五、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六、經營或從事與…
  2.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0條 …,並發給派令。各級幹部任期與直轄市、縣(市)首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第一項民防人員解編或死亡時,應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補核派。
  3.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5條 …依戶籍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分別填報登記:(一)職務變動或徵召服役者,由其原服務單位或編組機關(構)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屬團隊部。(二)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民防人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陳…
  4.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二、檢查範圍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生產、庫存、銷售情形及其他必要之物件。三、詢問關係人與命提供有…
  5.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3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6.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7.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3條 …執行之。檢查人員於執行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8. 行政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第2條 …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9.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5條 …;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10.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6條 …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11.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12.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13.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14.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
  15.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
  16.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7.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
  18.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階,高於所在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二階以上者,不得申請調任同官階之職務。
  19.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稱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以參加年終考績者為準。警察人員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年終考績者…
  20.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7-1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項所定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係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或撫卹人員死亡時,所適用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及警察人員俸表規定之等級為準。
  21.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稱技術人員,指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職務之人員。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指除其俸給、考績應與任用資格配合,適用各相關法規外,得依本條例有關事項辦理。
  22.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1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23.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官,依法銓敘合格者。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24.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資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25.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
  26.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7條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
  27.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官階人員調任。警察官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等階表,…
  28.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29.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
  30.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