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6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