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