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