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