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