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10-3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3條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