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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99 頁-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2條 …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8條 …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三、勞工申訴書格式。四、申訴程序。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3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拒絕…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4條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8條 …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條 …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條 …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號。四、開始作業信號須已確認不致危及其他勞工時,方能為之。五、使用手信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均能看到時,方能為之。六、使用音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平均能清晰聽到時,方能為之。七、信號手或信號指揮人員於…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條 雇主對於深入山區工作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儘可能避免其單獨一人工作。如必須單獨一人進入山區,應將工作計畫告知工作有關人員。二、在進入山區之前,使其攜帶簡單急救用具、乾糧、蛇藥、指南針、火柴、打火機、小刀、手斧及夜間…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絆作業之樹枝,於正式作業前由具經驗之伐木勞工伐除之。二、於伐木作業區各出入口,設置警戒標示及嚴禁煙火標示。三、凡有危及公路或鐵路交通之伐木作業,在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始得進行作業。四、伐木作業有危及鋼…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呼應之位置:一、處理風倒木及焚燃立木。二、以手工具砍伐巨木。三、處理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危險立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二、伐木前整理現場,並將周圍之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伐倒時可能導致危險之樹、藤、浮石等加以清除。三、採伐胸高直徑超過四十公分之立木時,其倒口應…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條 雇主供勞工使用之鏈鋸應有防振裝置,油壓式伐木機應有堅固之頂篷。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造材作業時,為避免其因伐倒木滾落、滑動等危害,應採取固定防護措施。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具之放置應有定所。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應禁止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不在此限。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木馬道之狀況。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三、制動用鋼索機能。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8條 …強度。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5條 雇主使勞工將木材裝運於卡車等車輛時,不得將木材三分之一以上之長度伸置於車外。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7條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四、拆除…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8條 雇主對於鋼索夾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鋼索夾之鞍部,應確實壓著鋼索長端(張力側)並鎖緊。二、鋼索夾之尺寸,應依鋼索直徑大小適當配合。三、鋼索夾間之間隔,應在鋼索直徑之六倍以上,末端之鋼索夾與鋼索繞回部分端之距…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9條 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0條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