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雇主對於伐木作業區,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一、凡接近作業地區、道路、住所之危險性枝條或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
- 第9條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
- 第10條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
- 第11條雇主作為控制倒木方向之木楔,其品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鐵製品或堅硬之木料。二、必須有一面為粗糙面。
- 第12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二、伐木前整理現場,並將周圍之枯立木、懸…
- 第13條雇主供勞工使用之鏈鋸應有防振裝置,油壓式伐木機應有堅固之頂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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