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8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貯木作業 第38條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一、應具適當之強度。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