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作業管制 第6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