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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林場從事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練人員監督作業: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
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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