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伐木、造林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