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5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4 / 66 頁
  1.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司法事務分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會議議決之。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分配規定、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之決議,與本辦法或其他法令違背者,依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各法院院長認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之決…
  2.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除前二項…
  3.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4.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2條 …生之方式如下: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三、法官代表十二人,依下列分組及應選名額,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二)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5.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3條 本會之法官代表十二人,以實任法官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本會之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曾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本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曾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
  6.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應於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推薦為候選人,經審查資格後,公告票選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時,應再函請登記或推薦。有意參選之調辦事法官應向占…
  7.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5條 …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8.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8條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辭任法官代表。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三、退休、資遣、辭職。四、受免職、撤銷…
  9.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0條 法官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10.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第2條 …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得於調派期間內支領調派津貼補助。
  12. 司法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2條 …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13.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按公務人員退休法審定之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數額,依其任職法官年資及年齡,按附表所示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並於不超過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限額內發給。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仍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15.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3條 法官、檢察官轉任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退職時,依前條附表所示標準,按離職儲金本金總額給與一次退養金。前項所定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包括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或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轉任之人員…
  16.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4條 法官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按資遣給與總額發給一次退養金。前項人員退養金給與年齡之計算,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資遣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之。
  17.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5條 …前三條退養金給與條件者,得向司法院請求給與退養金,或保留任職法官年資,俟其再(回)任法官或經任命為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人員後自願退休(職)或資遣時,合併計算其前後任職法官年資請求給與退養金。依本辦法請求給與退養金…
  18.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6條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三、依第四條…
  19.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後,除施行前已支領或兼領月退養金者,仍適用原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0.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條 …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
  21.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9條 …,審判長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前項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22.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1條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關於…
  23.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2條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下列事項,亦由勞動法庭之法官為之:一、關於審判權之裁定。二、關於管轄權之裁定。勞動法庭之法官不得逕以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24.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25.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7條 …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其經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者,視為調解成立。前項經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之書面,視為調解筆錄。前二項之簽名,勞動調解委員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
  26.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8條 …,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並應記載方案之理由要旨,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第一項之適當方案…
  27.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9條 …繫屬之效力。依前項情形續行訴訟程序者,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為之。
  28.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0條 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
  2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30.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