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23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