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下列事項,亦由勞動法庭之法官為之:一、關於審判權之裁定。二、關於管轄權之裁定。勞動法庭之法官不得逕以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或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為理由,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