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8條 法規: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後,除施行前已支領或兼領月退養金者,仍適用原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