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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按公務人員退休法審定之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數額,依其任職法官年資及年齡,按附表所示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並於不超過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限額內發給。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仍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上限;其計算退養金比率上限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第一項任職法官年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十足計算。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法官自願退休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依法辦理自願退休者,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指按最後在職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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