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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檢察官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十一項人員之退養金給與,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退養金,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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