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
- 第3條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
- 第4條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官本人同意,不得逕予遷調改任。
- 第5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遷調: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審結者,得…
- 第6條法官於下列地區連續任職者,得依其前三志願優先為地區調動:一、於連江地區連續任職滿二年。二、於金門、澎湖或臺東地區連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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