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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提審法 第8條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
  2. 司法提審法 第9條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3.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職務效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4.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8條 …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
  5.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4條 …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
  6.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5條 …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2條 …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高行政…
  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3條 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前二項實務課程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辦理…
  9.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6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1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7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四、有其他重大之…
  11.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8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12.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
  13.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懲戒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1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3條 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四、其他交辦事項。
  15.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6. 司法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9條 …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前項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四、計畫案之完整性。五…
  1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0條 …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18.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交法官票選。司法院得組成薦舉小組負責前項法官代表人選之資格審查與推薦,其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19.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4條 本會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為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前項情形,得由專責人員先就請求人之書狀初審後,送審查小組處理。審查小組應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
  20.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3條 …六、決議日期。七、法官評鑑委員會名稱及參與決議委員之姓名。經審查小組三名委員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以一致之同意決議不付評鑑者,應由審查小組依前項規定製作決議書。本會應於承辦委員或審查小組交付決議書原本後十四日內,以正本函送受…
  21.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7條 …、人事管理。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十一、幹部及職員。十二、會計。十三、章程之變更。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22.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0條 …六、推動與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相關之法令建置。七、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八、扶助律師之評鑑。九、其他法律扶助事宜。基金會辦理前項第五款之事項,應依基金會與委託之政府機關(構)、團體之契約辦理。
  23.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3條 …,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二、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四、言詞法律諮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切…
  24.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4條 …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七、其他經基金會決議。前項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25.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1條 …申請墊付。受扶助人之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2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2條 …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2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6條 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
  28.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8條 …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任。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三、預算之編列。四、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五、經費之籌措。六、依…
  29.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5條 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
  30.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6條 審查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三、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四、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之爭議事項。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