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9條 法規:提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9條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