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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提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三、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四、受聲請之法院。
五、聲請之年、月、日。
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第一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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