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25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三章 審判程序 ›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 第25條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