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