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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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