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3 / 66 頁-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6條 各級法院院長或法官三人以上,於本院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資料,送交自律會審議:一、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三、兼任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列職務或業務。四、洩漏職務上之秘密。…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7條 法官依法有應受獎勵之事由者,得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送交自律會審議。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9條 自律會得成立任務編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該法院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情形,並提出自律會審議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0條 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必要時得調閱有關卷證。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1條 自律會開會時,應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並得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所屬庭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2條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意。二、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以警告。三、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3條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不符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或其自律事實逾送交自律期間者,應決議不付處置。自律事實因逾送交自律期間而不付處置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5條 自律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律規定應設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四、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下簡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案件法官證明書。五、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以下簡稱司法官班)結業之期別;未…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各地方法院法官,除院長、庭長及候補法官外,應於民事、刑事事務中,選定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年度司法事務,由法官會議按法官選定之事務分配之。民事、刑事事務並應各提供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比例名額(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候補法官及依…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1條 下列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不得由候補法官分受:一、刑事案件:(一)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法官因法官會議之議決,無法辦理其選定之事務者,應辦理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務。法官連續三年以上未能辦理其選定之民事或刑事事務者,得申請輪辦所選定之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之輪辦:一、辦理專業案件或司法院依第十三…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法官連續辦理其選定事務三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其選定之事務。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以實際辦理之事務為其應辦理之事務,並應連續辦理之。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三年以上,遷調(歸建)地方法院法官者,應辦理其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際辦理之民、刑事審判事務,其期間應連續二年以上;該期…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0條 …院長自行選定。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庭長之專長,對辦理民事、刑事之庭數、股數(含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指定之。但辦理同一事務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0-1條 …為原則。前項專業法庭,應擇定具有該專業領域學識、經驗之庭長及法官優先辦理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分院,除附表三所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專業案件,並由法官會議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辦理專業案件法官出缺時,法官會議應不分法官現在辦理事務之屬性,優先擇定有意願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之非輪辦股法官辦理;符合上開資…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2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其辦理該類別專業案件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非該專業案件屬性之事務者。二、輪辦期間屆滿者。三、遷調他法院者。四、辦理附表二編號八…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3條 …辦理。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或專股。前二項案件之範圍,由司法院指定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4條 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之;認有調整必要者…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4-1條 …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官)之二分之一。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5條 …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6條 取得多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得選擇兼辦不同類別之專業案件。法官會議為求案件負擔公平,得視專業案件質量,議決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有無兼辦不同類別專業案件或其他民事、刑事案件之必要及其比例。但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勞動調…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7條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8條 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會議議決事務分配時,不受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就變更或辦理期間規定之限制:一、法院法官現有員額不滿三十人,而有業務上之需要。二、院長視業務需要,認有調整法官辦理事務或專業案件類別之必要。三、辦理專…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20條 各法院應予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俾參加研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法官現有員額不滿十人之法院。二、前款情形以外之法院,其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