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8條 法官連續辦理其選定事務三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其選定之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