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或選定行政訴訟事務之法官逾該事務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五、期別在前者。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