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8條 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8條 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