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
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
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