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或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者,於繳交意願調查表時,應提出前述證明文件供法官會議審查。逾期未繳交意願調查表或未提出前項證明文件者,視為放棄其優先受分配或擇定之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