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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0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2.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3.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服務滿一年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所屬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或相關主管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
  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7條 聘用法官助理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一、甲等:晉一階。二、乙等:不晉階。三、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規定,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約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於約用法官助理準用之。前二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合併計算。但受…
  9.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行政法院(以下合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
  10.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5條 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
  11.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6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於五年前著有及取得者,須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
  12.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但符合前條第十二款資格,除法官填具聲明書不同意者外,由法官學院檢附結業證書影本予司法院,視為提出申請。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經司法院審查,得定相…
  13.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研究報告經司法院評定獲選為特優或優等而收錄司法研究年報者,無須審查。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
  14.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9條 …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前項審議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15.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9-1條 法官經依法停止其職務時,第八條之審查及前條之審議程序,應予暫停,並於復職後重行審查或審議。但停職期間逾二年者,不予重行審查或審議。依前項規定重行審查,第六條各款要件之認定,仍以申請時為準。法官於第八條之審查及前條之審議程…
  16.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但因重大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司法院得延長換發期間。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7.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經審核後認申請人符合前條第三項要件者,應予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前項審核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第九條之一規定,於第二項審核時準用之。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得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稅務專業…
  18.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19.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20.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7條 …將其聘任之調解委員,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經歷列冊,供法官選任時之參考。
  21.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調解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二)。
  22.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法院認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調解事件有…
  23.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24.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6條 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25.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26.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7.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會),辦理本院法官之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但法官人數三人以下之法院,不在此限。前項所稱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
  28.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1條 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或其他應受職務監督情事者,應主動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置;必要時,始得先送交自律會審議。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3條 自律會由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法院法官人數在十人以下者,以法官代表三人(包括院長)為自律會委員;人數逾十人者,每逾十人,增加委員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委員至多不得逾九人。院長以外之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法…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4條 …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