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自律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