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意。二、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以警告。三、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四、建議司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五、建議限期改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依法應受獎勵之事由者,應作成建議司法院獎勵之決議。前二項之決議,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