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5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