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0 / 200 頁
  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8條 …上之未成年人,於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9條 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0條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1條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2條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2-1條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規定受理而尚未終結之保護安置事件,應依修正後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3條 …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強制執行時,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上訴。
  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4條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
  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5條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1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6條 法院認有勸告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法院及社會資源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並得囑託其他法院或協調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
  11.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司法院得組成薦舉小組負責前項法官代表人選之資格審查與推薦,其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12.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以實任法官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
  13.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4條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法官代表候選人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出總名額二分之一,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審定之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開會、審定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司法院…
  14.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5條 司法院於法官代表候選人名單審定後,應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法院辦理投票。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外,均有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調辦事法官在調辦事機關投票…
  15.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6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告,並發給當選證書。
  16.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7條 …列情形之一。但第七款之期間未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五、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法官。六、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遴選事務。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
  17.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2條 司法院以三年為一期,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前項所稱各級法院,指各法院及懲戒法院。
  18.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3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一、審判績效評比(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二、行…
  19.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應於評比年度前,將各項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知各級法院。評比時得參酌同法院就同一評比項目之前一年度績效及評比年度內有無影響司法公信力之重大事件。評分標準如下:一、極佳:九分至十分。二、佳:六分以上,未滿九分…
  20.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5條 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按評比項目製作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提交司法院進行評比。
  21.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6條 司法院相關廳處應就各級法院函報之績效報告或相關資料進行初評後,送交司法院人事處彙辦。
  22.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7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績。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之參考。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處長及主席指定之…
  23.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3條 …之姻親。二、大學法律系、所畢業,現從事法律工作者。三、現為司法院、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所屬人員,經其委任為代理人者。四、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個案評鑑事件之代理人者。前項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24.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6條 …三項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閱卷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25.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3條 …後十四日內,以正本函送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並將評鑑結果函知司法院、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對於個案評鑑事件所為決議,不得聲明不服。第二項不付評鑑之決議書,應提交本會備查。
  26.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會分案實施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27.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條 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
  28.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
  29.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議程由法院書記廳(處)編擬,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或其他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於院內網站公告。前項議程至遲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應併同會議相關文件分送各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或有急迫情形時,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
  30.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條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