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4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164條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