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5條 法規: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5條 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按評比項目製作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提交司法院進行評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