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一、審判績效評比(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二、行政績效評比(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二)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三、綜合評比團體績效評比分數,審判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評比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