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條 司法院以三年為一期,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前項所稱各級法院,指各法院及懲戒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