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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助理人辭職、遭解僱或不續聘時,民間公證人應即向所屬法院陳報。
  2.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3.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4.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5.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勞動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
  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
  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7條 …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10.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調解委員任期二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11.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法院應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12.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
  13.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用人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
  14.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15.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6.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17.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9條 …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審查時應衡酌與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關連性。但不得以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
  18.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懲戒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
  19.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20.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22.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接受前條第一項之專業講習課程未滿十二小時者,不得續聘;無正當理由不依法院通知參加座談會時,得解任之。法院應將家事調解…
  23.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1條 …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應出勤日數俱含請假日數在內。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
  24.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7條 …。六、各界推舉之原住民族代表一人。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該五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第二項第二款…
  25.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1條 …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由基金會聘任。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
  2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3條 …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1條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該三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會議,依第二項…
  28.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三、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
  29.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30.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推或補聘。第二項第三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推舉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