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12條 勞動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