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9條 法規: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9條 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前項審議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