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