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或一併核發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提出之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得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