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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或一併核發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提出之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得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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