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下列事件:一、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二、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