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條 調解委員任期二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